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2969号原告李金虎,男,195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李存,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孟祥玉,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虎诉被告李存、孟祥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29日以已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金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李金虎负担。
审判员 杨丽春
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孙丽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