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崖民初字第267号原告张华湖。被告李玉清。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华湖与被告李玉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动付清所欠报酬,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夕川
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玲燕
张华湖与李玉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崖民初字第267号原告张华湖。被告李玉清。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华湖与被告李玉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动付清所欠报酬,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夕川
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玲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