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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崖民初字第267号

张华湖与李玉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0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华湖,李玉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崖民初字第267号原告张华湖。被告李玉清。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华湖与被告李玉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动付清所欠报酬,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夕川

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玲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