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民一初字第00554号
原告:王某,男,195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县。
被告:赵某,女,194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陈丰
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陈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