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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民一初字第00554号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0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民一初字第00554号

原告:王某,男,195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县。

被告:赵某,女,194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陈丰

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陈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