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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执字第513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与卢天顺、赵花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0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卢天顺,赵花亭,谷建民,赵翠玲,张公社,赵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5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法定代表人贠春义,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卢天顺,男,1953年5月6日生。被执行人赵花亭,女,1952年2月18日生。被执行人谷建民,男,1957年1月3日生。被执行人赵翠玲,女,1960年1月2日生。被执行人张公社,男,1958年7月19日生。被执行人赵霞,女,1958年7月1日生。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卢天顺、赵花亭、谷建民、赵翠玲、、张公社、赵霞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0日作出(2012)灵民一初字第215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于2013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卢天顺、谷建民等人采取了司法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均无存款,其家中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当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灵执字第5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一斌

审判员  姚晓军

审判员  闾建平

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