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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范民初字第00689号

原告王明献与被告闫继辉、杨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0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明献,闫继辉,杨学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范民初字第00689号原告王明献,男,汉族,住河南省范县。被告闫继辉,男,汉族,住河南省范县。被告杨学明,男,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原告王明献与被告闫继辉、杨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08月0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闫继辉、杨学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明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明献撤回对被告闫继辉、杨学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4元,由原告王明献负担。

审判员  刘树峰

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伟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