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范民初字第00689号原告王明献,男,汉族,住河南省范县。被告闫继辉,男,汉族,住河南省范县。被告杨学明,男,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原告王明献与被告闫继辉、杨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08月0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闫继辉、杨学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明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明献撤回对被告闫继辉、杨学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4元,由原告王明献负担。
审判员 刘树峰
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伟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