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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执字第213号

(2013)阳执字第21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0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阳民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陈某某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3年7月30日按生效判决书履行完毕了赔偿义务。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阳民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先有

代理

审判员  蒋子秀

代理

审判员  袁巍然

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世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