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228号原告曾勇,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杜玉新,女,194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海生,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胡长明,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柯智斌、柯嵩华,湖北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勇、杜玉新与被告胡长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勇、杜玉新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勇、杜玉新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勇、杜玉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后收取2900元,由原告曾勇、杜玉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谢 磊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金丽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