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巨委执字第10号

郭旭霞与李庆香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4-10-08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旭霞,李庆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巨委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郭旭霞,男,1979年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庆香,男,1965年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郓商初字第1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7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郓商初字第12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惠 峰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曹爱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