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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遂行初字第58号

胡长江与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长江,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遂行初字第58号原告胡长江,男,汉族,住遂平县。被告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曹贺亭,主任。

原告胡长江不服被告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遂人口征决字(2012)第1303号行政征收决定书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8日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7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长江于2013年7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胡长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长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长江负担。

审 判 长  张铁良

审 判 员  张新生

人民陪审员  袁 方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