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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民初字第65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与王建忠、周自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王建忠,周自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658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住所地:清丰县朝阳路141号。

法定代表人:王广金,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存忠、卢红军,该行职员。

被告:王建忠,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

被告:周自群,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刘利民,男,1969年11月10日,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诉被告王建忠、周自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建忠、周自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撤回对被告王建忠、周自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9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姜相恩

审判员  李爱华陪审员  刘平凡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邵高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