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658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住所地:清丰县朝阳路141号。
法定代表人:王广金,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存忠、卢红军,该行职员。
被告:王建忠,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
被告:周自群,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刘利民,男,1969年11月10日,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诉被告王建忠、周自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建忠、周自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撤回对被告王建忠、周自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9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姜相恩
审判员 李爱华陪审员 刘平凡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邵高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