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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766-781号

上诉人深圳市现代元素娱乐有限公司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侵权纠纷十六案二审民事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769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现代元素娱乐有限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766-7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现代元素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大道××大厦辅楼××商业广场第××层,组织机构代码:××××14-1。法定代表人尹某,董事。委托代理人易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区呼××中心××楼××室,组织机构代码:××××09-4。法定代表人王某,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朱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现代元素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元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著作权侵权纠纷十六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419-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音著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依法代表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社团法人。2008年7月28日,音著协(以下简称甲方)与佛山市××区孔××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片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复制权(限于为卡拉0K点播服务进行的复制)信托甲方管理,乙方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甲方行使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本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行使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2010年11月11日,音著协(以下简称甲方)与北京海××音乐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内容同上。佛山市××区孔××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将其拥有的《最炫民族风》、《桂林美》、《全是爱》等3首MTV音乐电视作品授权给音著协。北京海××音乐有限公司将其拥有的《一千年以后》、《曹操》、《委屈》、《编号89757》、《空气》、《进化论》、《平行线》、《醉赤壁》、《不潮不用花钱》、《豆浆油条》、《小酒窝》、《第几个100天》、《西界》等13首MTV音乐电视作品授权给音著协。2012年8月11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到现代元素公司经营的位于××区××大道××大厦裙楼的“现代元素NEMTIME量贩K歌广场”进行证据保全,现场点播了包括上述16首在内的50首歌曲,并进行了录像。音著协当庭还提交了四张票价均为3600元的北京到深圳的往来机票。现代元素公司在庭审时对音著协的权利证据及相关侵权的公证证据无异议,但对音著协有关维权支出的费用有异议。以上事实,除了上述证据之外以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根据音著协提交的音乐作品公开出版物及其与佛山市××区孔××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北京海××音乐有限公司签订的《音乐著作权授权合同》等证据,经权利人授权,音著协有权管理涉案音乐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并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本案中,现代元素公司将涉案歌曲收录于数据库中,通过其点唱机系统向消费者提供自娱性演唱或观看服务,其行为是通过技术设备公开再现音乐电视作品,且未经著作权人或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许可,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音著协要求现代元素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主张,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的数额问题,音著协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导致的损失数额以及现代元素公司因侵权而获利的数额,因此,原审法院对其请求赔偿的数额不予全额支持。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音乐作品的知名度、市场价值以及现代元素公司侵权的方式和主观过错程度、获利情况等因素,参考相关作品许可使用的收费标准,酌定现代元素公司赔偿音著协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30000元。关于音著协要求现代元素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

一、现代元素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最炫民族风》、《桂林美》、《全是爱》、《一千年以后》、《曹操》、《委屈》、《编号89757》、《空气》、《进化论》、《平行线》、《醉赤壁》、《不潮不用花钱》、《豆浆油条》、《小酒窝》、《第几个100天》、《西界》等16首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二、现代元素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音著协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30000元;

三、驳回音著协其他诉讼请求。各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均由现代元素公司负担。一审宣判后,现代元素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事实和理由:现代元素公司认可本案的侵权事实,但没有侵犯音著协著作权之故意,并已通过深圳市相关协会组织就版权费用与音著协进行多次多轮磋商。一审判决赔偿额过高,请求适当降低赔偿金额,维护现代元素公司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音著协辩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清楚;音著协在原审时提出赔偿的数额是每首歌一万元,原审法院考虑涉案的音乐作品的知名度,市场价值,还有现代元素公司的主观过错以及获利情况,才将最后的赔偿数额定为十六首歌三万元,即每首歌的赔偿数额不到两千元,该数额在深圳本地来说是合理的。请求依法驳回现代元素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音著协一审起诉称,现代元素公司未经音著协及权利人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点唱机中收录,并以卡拉0K的方式向公众放映音著协管理的上述MTV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给其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1、现代元素公司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在《深圳日报》上向音著协公开赔礼道歉;2、现代元素公司各案赔偿音著协经济损失10000元;3、现代元素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经佛山市××区孔××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北京海××音乐有限公司的授权,音著协在授权期限内有权管理涉案十六首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本案诉讼,其合法权利依法应予以保护。根据现代元素公司的上诉理由和音著协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一审判定侵权赔偿金额是否适当。我国法律规定,侵权赔偿依据权利人因侵权造成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润,两者均无法确定的情形下,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原审法院针对音著协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及现代元素公司因侵权而获利的数额,综合考虑涉案音乐作品的知名度、市场价值以及现代元素公司侵权的方式和主观过错程度、获利情况等因素,参考相关作品许可使用的收费标准,酌定现代元素公司赔偿音著协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3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现代元素公司虽主张该赔偿数额过高,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现代元素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现代元素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应予以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每案人民币50元,合计人民币8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现代元素娱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于  春  辉

代理

审判员 杨  馥  维

代理

审判员 叶    艳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申思 ( 兼)

书 记 员 徐勋云(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