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605号原告杨乖强,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宝玉,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治国,男,回族,系事故车辆宁D269**号货车驾驶员。被告宁夏固原顺捷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光明,任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负责人XX,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朝兵,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乖强与被告张治国、被告宁夏固原顺捷汽贸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宁夏固原顺捷汽贸有限公司已将事故车辆宁D269**号货车造成的原告杨乖强的损失23470元向原告杨乖强赔付。
原告杨乖强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乖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乖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193元,由原告杨乖强承担。
审 判 长 陈安民
人民陪审员 毛亚卫
人民陪审员 张永强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