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终字第16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凤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工业集中区202-22号。法定代表人段炼,南京凤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建民,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伟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凤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6月19日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伟、被上诉人南京凤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建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上诉人张伟在二审期间提供的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孙 军
代理
审判员 王 熠
代理
审判员 张梦虹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尹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