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324号原告武汉市达威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世桂,总经理。被告美加置业(武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慈雄,董事长。
原告武汉市达威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美加置业(武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武汉市达威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2013)鄂江夏诉保字第000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美加置业(武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查封担保人许贤明购买的位于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红莲湖东北岸(恒大金碧天下)一期独栋25-101号别墅一栋(合同备案登记编号:1107201号)。其后,本院实际冻结被告美加置业(武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6,060.52元。本院受理该案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同意将冻结的存款划入原告武汉市达威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并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美加置业(武汉)有限公司位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账号:32×××78)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许贤明购买的位于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红莲湖东北岸(恒大金碧天下)一期独栋25-101号别墅(合同备案登记编号:1107201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葛增来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许 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