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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132号

武汉乐百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开元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4-04-17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汉乐百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开元拍卖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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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132号

原告(反诉被告):武汉乐百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力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晖,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田维轲,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开元拍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彩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晨,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芸,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负责人:王耀增,行长。

委托代理人:彭仲平,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晗,该行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武汉乐百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开元拍卖有限公司、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张 冰

人民陪审员  陈新国

人民陪审员  潘海涛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逸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