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132号
原告(反诉被告):武汉乐百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力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晖,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田维轲,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开元拍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彩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晨,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芸,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负责人:王耀增,行长。
委托代理人:彭仲平,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晗,该行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武汉乐百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开元拍卖有限公司、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张 冰
人民陪审员 陈新国
人民陪审员 潘海涛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逸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