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筠连执字第425号申请执行人筠连县鸿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筠连县筠连镇xxxxxxx。
法定代表人:龙武,董事长。被执行人筠连县洪森猪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筠连县巡司镇xxxxxxx。
法定代表人:詹洪生,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筠连县人民法院(2013)筠连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筠连县鸿基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筠连县洪森猪肉制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自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起,查封筠连县洪森猪肉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保存在筠连县洪森猪肉制品有限公司冷冻库内的冷冻猪肉200吨(大写:贰佰吨)。此猪肉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变卖、转移、损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方友田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