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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范民初字第203号

蒋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蒋某,余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范民初字第203号

原告:蒋某,农民。

被告: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在规定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且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未依法预交诉讼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某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幸科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虞芳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