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范民初字第203号
原告:蒋某,农民。
被告: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在规定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且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未依法预交诉讼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某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幸科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虞芳玲 微信公众号“”
蒋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范民初字第203号
原告:蒋某,农民。
被告: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在规定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且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未依法预交诉讼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某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幸科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虞芳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