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5506号罪犯夏国庆,男,1989年9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西县人,现在安徽省义城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1日以(2010)包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夏国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义城监狱以罪犯夏国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7月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夏国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至2013年4月27日止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夏国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系累犯首次减刑时应扣减有期徒刑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夏国庆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华琳
审 判 员 汤晓红
代理
审判员 赵勋凤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