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188号
原告:李燕茹。
委托代理人:辛文强,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博,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南段8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长纯,男。
被告:西安碑林博物馆,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三学街15号。
法定代表人:赵力光,馆长。
委托代理人:陈全,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时海霞,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燕茹与被告西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西安碑林博物馆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燕茹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燕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燕茹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退给原告李燕茹。
审判员 吕江晖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