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6625号罪犯王中会,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西县人,系残疾罪犯。现在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服刑。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2日以(2010)肥西刑初字第0028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王中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王中会不服提出上诉,我院于2011年1月19日以(2011)合刑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于2013年7月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中会系残疾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2年2月至2013年4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安徽省监狱总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中会系残疾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中会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7月19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华琳
审 判 员 汤晓红
代理
审判员 赵勋凤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