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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中刑减字第00156号

郑安胜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郑安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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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中刑减字第00156号罪犯郑安胜,曾用名郑杰、郑洁,男,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安康监狱服刑。汉阴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2日作出(2010)汉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安胜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至2013年8月21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3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郑安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目前获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7个。提请对该犯减去余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安胜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生产,完成了各种劳动任务。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且本院在在2013年7月5日公示期间及2013年7月16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

本院认为,罪犯郑安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安胜减去余刑,原并处罚金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黎 英

审判员 王桥花

审判员 马家俊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骆 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