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00798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生于1976年7月23日,农民。被告高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30日,农民。委托代理人林云,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黄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黄某某交纳。
审判员 罗刚毅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永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