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1435号
申请执行人:张瑜,女,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西安高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臧媛媛,女,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申请人张瑜以被执行人臧媛媛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3)碑民二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给张瑜赔偿款共计人民币6009.3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赔偿款共计人民币6009.31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3)碑民二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甄方民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