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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邻水民初字第3204号

原告陈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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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3204号原告���某,女,汉族。被告黄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东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邓鸿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