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3204号原告���某,女,汉族。被告黄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东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邓鸿波 微信公众号“”
原告陈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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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3204号原告���某,女,汉族。被告黄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东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邓鸿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