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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执民字第933号

胡爱莲与邬元玄、邬忠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933号原告胡爱莲与被告邬元玄、邬忠杰、林世宏、陈龙、江巧杰、邬雷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8日作出的(2013)甬奉江商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爱莲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邬元玄、邬忠杰、陈龙、江巧杰、邬雷凯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林世宏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被我院司法拘留15日,登记在其名下的牌照号码为浙B×××××的轿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并扣留,正在拍卖,待拍卖成交后本案参与分配。截止2013年7月29日,被执行人邬元玄、邬忠杰、林世宏尚欠申请执行人胡爱莲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陈龙、江巧杰、邬雷凯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50元和财产保全费620元,由被执行人邬元玄、邬忠杰、林世宏负担;执行费819元,由被执行人邬元玄、邬忠杰、林世宏、陈龙、江巧杰、邬雷凯共同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93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阳昉

审 判 员  蒋玮琦

代理

审判员  周 贞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楼文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