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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绍商外初字第72号

章根法与绍兴斐丰制衣有限公司、李建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9
公开日期
2014-09-22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商外初字第72号原告章根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元长、陈姗姗。被告绍兴斐丰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明。被告李建明。被告李建林。被告李建中。

原告章根法与被告绍兴斐丰制衣有限公司、李建明、李建林、李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经审理查明,原告章根法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红波

代理

审判员  张 云

代理

审判员  吕瑜岚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玉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