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商外初字第72号原告章根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元长、陈姗姗。被告绍兴斐丰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明。被告李建明。被告李建林。被告李建中。
原告章根法与被告绍兴斐丰制衣有限公司、李建明、李建林、李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经审理查明,原告章根法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红波
代理
审判员 张 云
代理
审判员 吕瑜岚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玉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