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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招执字第1642号

申请执行人王万兴与被执行人招远市辛庄镇吴截村委会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万兴,招远市辛庄镇五截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招执字第1642号申请执行人王万兴,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人,住招远市张星镇地北头王家村。被执行人招远市辛庄镇五截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万兴与被执行人辛庄镇五截村民委员会欠款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06)招执字第164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清海

审判员  贾武斌

审判员  林天奇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韩忠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