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2945号原告蔡光友。委托代理人付敬德。被告四川省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东风。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光友与被告四川省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光友于2013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蔡光友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光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5元,减半收取747.5元,由原告蔡光友承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闵筱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潘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