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仲撤字第00013号申请人陕西昌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虢十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71975737-0。法定代表人王新社,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朝军,陕西康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齐文然,女,汉族,生于1963年11月1日,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委托代理人何胜明,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陕西昌炎置业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齐文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宝鸡市仲裁委员会(2013)宝仲裁字第30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陕西昌炎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史朝军,被申请人齐文然的委托代理人何胜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期间,申请人陕西昌炎置业有限公司于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昌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陕西昌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陕西昌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张向宏
审判员 郑晓梅
审判员 李宝萍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