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一初字第67号原告孙家林,务农。委托代理人钟火华,安远县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国栋,务农。被告欧阳尔伟,务农。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汪助成,安远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远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安远县九龙路交警大队内。
法定代表人:唐洪玲,该营销服务部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家林诉被告谢国栋、欧阳尔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远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3年7月22日受理了被告谢国栋对安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安公交认字(2012)第191号认定书不服的信访事项,该事故认定书是查清本案事实的证据,待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答复意见后再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夏涛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