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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峰民初字第2038号

吝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吝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峰民初字第2038号原告吝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吝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吝某于2013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吝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吝某负担。

审判员  刘彭芳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柴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