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峰民初字第2038号原告吝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吝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吝某于2013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吝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吝某负担。
审判员 刘彭芳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柴 林 来源:百度搜索“”
吝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峰民初字第2038号原告吝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吝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吝某于2013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吝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吝某负担。
审判员 刘彭芳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柴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