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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滨港民初字第0179号

李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肖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滨港民初字第0179号原告李某,男,43岁。委托代理人杨建,滨海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肖某,女,4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朱茂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肖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肖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朱茂春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谭艳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