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滨港民初字第0179号原告李某,男,43岁。委托代理人杨建,滨海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肖某,女,4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朱茂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肖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肖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朱茂春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谭艳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