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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一初字第01600号

朱金钟与吴江生、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金钟,吴江生,魏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一初字第01600号

原告:朱金钟,男,汉族,1966年4月28日出生,住所地南陵县。

被告:吴江生,男,汉族,1976年2月22日出生,住所地南陵县。

被告:魏娟,女,汉族,1979年2月20日出生,住所地南陵县。本院受理原告朱金钟诉被告吴江生、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吴江生、魏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安徽省芜湖市融汇锦江小区,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移送至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告吴江生、魏娟没有提供其居住在芜湖市融汇锦江小区满一年以上的事实,其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吴江生、魏娟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水胜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蒋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