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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桦民执字第418号

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贾淑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7
公开日期
2016-01-21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贾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桦民执字第418号

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张洋。

委托代理人:王国庆。

被执行人:贾淑华,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贾淑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4,320.97元,申请执行费564.00元。2013年7月27日申请执行人出具保留债权申请书,申请保留债权。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2)桦民二初字第9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凤桐

审 判 员  王少良

代理

审判员  张 革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董玉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