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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543号

淄博耀弘经贸有限公司与淄博开发区医药化工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7
公开日期
2017-01-09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淄博耀弘经贸有限公司,淄博开发区医药化工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543号申请执行人淄博耀弘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西古村。

法定代表人:朱向云,经理。被执行人淄博开发区医药化工厂,住所地:淄博高新区化工路*号。

法定代表人:郭强,经理。申请执行人淄博耀弘经贸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淄博开发区医药化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商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2月28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773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王军昌

审 判 员  王建勋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史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