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招执字第1691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山信用社。被执行人谢忠良,男,1970年2月1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执行人盛海亮,男,1974年11月2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执行人盛耀中,男,1968年9月3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山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谢忠良、盛耀中、盛海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学军
审判员 王雷学
审判员 张志胜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国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