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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坪民初字第989号

原告焦爽诉被告杜培超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12-03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焦爽,杜培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坪民初字第989号原告焦爽,女,汉族。被告杜培超,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焦爽诉被告杜培超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焦爽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杜培超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爽撤回对被告杜培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焦爽承担。

审判员  田晓勇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