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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一初字第00281号

谢友金与王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谢友金,王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281号

原告:谢友金,男,汉族,1951年11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俊平,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法律服务所。

被告:王娥,女,汉族,1962年10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刚,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友金与被告王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谢友金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谢友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谢友金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765元(已减半收取),由谢友金负担。

审判员  胡存祥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魏凌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