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281号
原告:谢友金,男,汉族,1951年11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俊平,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法律服务所。
被告:王娥,女,汉族,1962年10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刚,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友金与被告王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谢友金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谢友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谢友金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765元(已减半收取),由谢友金负担。
审判员 胡存祥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魏凌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