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598-1号原告马兴财,职工。被告冯贵强,司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光明路共建1号。负责人顾德银,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兴财与被告冯贵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2日以便于审判与执行为由提出申请,要求本院依法保全被告冯贵强驾驶的冀B×××××号小型汽车,并提供现金5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告冯贵强驾驶的冀B×××××号小型汽车。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立新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