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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安执字第187号

申请执行人杨俊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叶庆均、叶庆才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俊陶,叶庆均,叶庆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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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安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杨俊陶,男,194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宜宾市南溪区。被执行人叶庆均,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江安县。被执行人叶庆才,男,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本院在执行杨俊陶申请执行叶庆均、叶庆才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案号﹤2012﹥南溪民初字第739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叶庆才已于今年2月死亡,无遗产;被执行人叶庆均无存款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江安民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汪 泽

审 判 员  成关云

代理

审判员  刘 萍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舒玉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