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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245号

金博尔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靖边县瑞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5-03-09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某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某县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2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委托代理人霍某某。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县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上诉人某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2)靖民初字第01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2)靖民初字第010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重审。预收上诉费退还某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8340元,退还某县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27820元。

审判长  惠子芳

审判员  惠东东

审判员  王 燕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彩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