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2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委托代理人霍某某。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县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上诉人某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2)靖民初字第01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2)靖民初字第010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重审。预收上诉费退还某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8340元,退还某县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27820元。
审判长 惠子芳
审判员 惠东东
审判员 王 燕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彩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