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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花民一初字第00488号

丁伯胜与孙兴才、沈孔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12-25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丁伯胜,孙兴才,沈孔萍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0488号

原告:丁伯胜,男。

被告:孙兴才,男。

委托代理人:吴义松,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孔萍,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伯胜诉被告孙兴才、沈孔萍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伯胜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伯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丁伯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丁伯胜负担。

审 判 长 方 华

代理

审判员 张 晔

人民陪审员 郭家强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潘家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