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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执字第93号

长春亿达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与双辽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长春亿达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双辽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长春亿达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艳红,经理。被执行人双辽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磊,局长。长春亿达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与双辽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1)双二民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双辽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给付申请执行人长春亿达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设备款213271.00元,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双辽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长春亿达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核,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9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铁铮

审判员 : 郭 春

审判员 :杨玉福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付俊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