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884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男,1961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47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户县余下镇秦丰棉织厂。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户民初字第014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3)户民初字第0141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49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141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高 聪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锦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