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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户法执字第00884号

冯某某与胡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4-09-26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某某,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884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男,1961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47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户县余下镇秦丰棉织厂。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户民初字第014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3)户民初字第0141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49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141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高 聪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锦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