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890号申请执行人何远光。被执行人广西金地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仙葫经济开发区蓉茉二区534号。法定代表人陈振强,董事长。何远光与广西金地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青民一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广西金地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3105.2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昌吴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予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