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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谷城行非审字第00192号

某县公路管理局与陈某一案裁定书2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4-09-15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某县公路管理局,谷城县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鄂谷城行非审字第00192号申请执行人某县公路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某。被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人谷城县某。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某县公路管理局2013年4月3日作出的鄂谷路政罚字(2013)第4005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房屋)为由,责令限三日内自行拆除修建的建筑物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某县公路管理局作出的鄂谷路政罚字第(2013)第4005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某县公路管理局作出的鄂谷路政罚字(2013)第4005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判长 杨 平

审判员 方正友

审判员 陈会军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曹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