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431号
原告:慈溪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蒋家桥村。
法定代表人:张仕忠,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其恩,慈溪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综合部经理。
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慈溪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慈溪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蒋君亚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张迪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