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1370-1号
原告:某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郭某、田某。
被告:某乙公司武汉市江南营业部。
负责人:马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武汉市江南营业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某甲公司于2013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武汉市江南营业部提出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武汉市江南营业部的起诉。
审 判 长 谢某
代理
审判员 王某
人民陪审员 李某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