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010号原告李某。被告范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韦亚磊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冯斌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李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010号原告李某。被告范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韦亚磊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冯斌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