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1723号罪犯王远,男,1987年6月8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人,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广西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3日作出(2009)海刑重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19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3年6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7次。
本院认为,罪犯王远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远准予减刑一年三个月(余刑执行至2016年7月l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晏永娟
审 判 员 齐 放
代理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媛 来源: